
59岁的刘先生在重庆贴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了8年,对工作认真负责,从没请过假。2016年5月,刘先生81岁的老母亲在养老院突发脑溢血,被送到医院抢救。随后,刘先生就向部门经理提出请假1个月照顾母亲的要求,“希望等她度过危险期后再请护工。”
“要请假就自己辞职。”让刘先生没想到的是,部门经理的答复竟是这样的。于是,刘先生决定先请7天年假。本来公司已经批准,但第二天又来电话,说只准请5天。5天后,刘先生回到工作岗位。但很快医院又打来电话,称刘先生的母亲需要紧急手术,让刘先生尽快赶回医院签字。“我又找相关领导请假,还是被拒绝了,并让我主动辞职。”刘先生无奈之下写了辞职报告。本来今年11月他就到退休年龄了,最终却被逼辞职,心中愤愤不平。“现在母亲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瘫痪在床。”刘先生准备将公司告上法院,以期获得赔偿金。
刘先生的遭遇令人同情,但能否打赢官司,则很难说。无论如何,当初他都不该主动辞职。其实很多人不明白:职工请事假,尽管原则上应事先经单位批准,但是如果职工确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请事假,单位应当批准。当然事假期间公司可以不发工资,但也不能多扣工资。
关注一:员工因故来不及请假,应允许补假
【案例回放】2002年7月11日,林某入职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店,担任叉车司机。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25日,林某赴香港购物,因违反限购奶粉规定被香港有关部门扣留。林某称,他和家人多次向山姆会员店主管人员打电话请假,山姆会员店确认仅有一名工作人员接到电话,但该工作人员陈述其没有权限批假,请假要申请,可以帮忙尝试一下,但最终人力资源部门未收到请假单。
2013年12月18日,山姆会员店以林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山姆会员店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林某虽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间未在岗工作,但他是因为在香港被扣留所致,从其主观看并无无故旷工的故意,且在被扣留时,已电话联系山姆会员店的相关主管人员,并请求请假,虽然依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请假要经由人力资源审核通过方可生效,但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况下,山姆会员店仍不考虑实际情况及员工的主观意愿,简单依据相关规定对员工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极其严重的处罚,属于过度、不当使用解除权。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山姆会员店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19539元。
【点评】广义上的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的缺勤行为。狭义上的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违纪行为。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对于“旷工”作了“无正当理由”的限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无故旷工”。只有“无故旷工”才是属于违纪行为,单位可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分。因为违纪是一种故意行为,员工明知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仍然违反才是违纪。
但是本案中从林某主观看,并无无故旷工即违纪的故意,但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况下,无法正常上班,且在被扣留时,已电话联系山姆会员店的相关主管人员,并请求请假。所以对于林某未能正常出勤而认定其构成旷工,显然并不公允。当然要求公司工资照发也没有道理,林某缺勤期间还是按照事假处理比较妥当。至于员工由于客观原因事先来不及请假,应当允许职工事后补假。
关注二:员工未按规定请假,单位有提醒义务
【案例回放】任海清于2006年10月29日入职鼎鼎香公司,担任运营部门的后勤主管。后任海清到法院主张2014年7月1日之后因其母生病向公司请假,鼎鼎香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鼎鼎香公司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间生活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鼎鼎香公司主张因任海清旷工,根据其公司规章制度于2014年7月1日按任海清自动离职处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请假至少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其他请假方式公司不予承认。事假天数连续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离职。员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必须按公司规定办理事假手续,未经批准无故缺勤或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当月累计事假10天,全年累计事假15天者属于特别严重违纪,公司将予以停职或辞退处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5394号民事判决,公司应支付任海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间,任海清以母亲生病需照看向鼎鼎香公司请假,故在上述事假期间,鼎鼎香公司无需支付任海清报酬。
【点评】应当说,本案中的任海清在请假程序上是存有瑕疵的,但毕竟事出有因,而单位未尽到提醒义务,且所谓“自动离职”的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自2014年7月1日起,任海清因其母亲生病请事假,此后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未再出勤。在此情况下,鼎鼎香公司理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
本案中,鼎鼎香公司在任海清长时间请事假的情况下,并未履行通知返岗的程序,而径行于2014年12月2日通知任海清以其旷工为由按自动离职处理属程序违法,应支付任海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注三:“三期”女职工请假,应当尽量照顾
【案例回放】宫香君2001年3月1日到徐记食品青岛分公司从事主管会计工作。2010年3月23日,宫香君开始休产假,3月31日剖腹产,产假休至9月4日。在产假到期前,宫香君以住所距离单位较远,无法有效保障哺乳时间为由,向公司提交了事假申请。公司于9月8日不准予请假,并于10月11日以宫香君连续旷工长达23天,明显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2月22日,宫香君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支付宫香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053.2元。公司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但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法律法规均无具体规定公司必须批准宫香君的事假,且用人单位只要保证每天能给予哺乳期妇女1小时哺乳时间,即可以不批准长期事假。
再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起因系宫香君家庭住址距离公司较远,无法保证哺乳时间,法院庭审中确认宫香君陈述的事实客观存在,公司应当与宫香君协商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其简单地以宫香君旷工为由解除合同,即缺乏人性化管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称宫香君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哺乳时间,使得女职工有更多的时间在哺乳期当中既能够照顾好工作,也能够兼顾好作为母亲的职责。本案中宫香君家庭住址距离公司较远,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公司首先应与宫香君协商调整工作时间,就其哺乳时间做出妥善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女职工“三期”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宫香君如果确实有旷工等行为,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相关规定解除并无不妥。但是本案中双方争议的起因系宫香君家庭住址距离公司较远,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对此公司首先应与宫香君协商调整工作时间,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但同时女职工确因哺乳地点较远而无法保证正常哺乳,并以此为由要求请事假,其理由正当,公司应当予以批准。此案中公司草率作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显然不合适。